考試院院會今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權益保障和家庭支持。圖/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院會今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權益保障和家庭支持。圖/考試院提供


為配合行政院日前提出的「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考試院會今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將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3歲以下放寬至未滿7歲;此外,撫育同一名子女的雙親若均已領滿6個月津貼,未來可再各增加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津貼。

考試院表示,任用法及考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交立法院審議;公保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長周弘憲於院會中指出,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的改變,是台灣社會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所有政府機關都必須扛起責任,因此在賴清德總統和行政院公布「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之後,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的調整,考試院也積極盤點與本身職掌事項有關的法規,以最快速度提出相關修正草案,經充分討論後於今日院會通過,以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權益保障和家庭支持。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正重點擬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的子女年齡上限再提高,並增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增加津貼的規定;另放寬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得轉調機關範圍的規定,以及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的事由,希望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公保法修正部分,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放寬為「辦理育嬰(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另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如均領滿6個月津貼時,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津貼。此外,對於部分公務人員因保險俸(薪)額較低,導致所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的情形,此次也明定補足差額。

任用法修正部分,放寬高普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將現行「親自養育3歲以下子女」修正為「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或為親自照護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可調任到與上開所列對象實際居住地的機關,而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考試法修正部分,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的事由,將現行「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將現行有關「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的規定予以刪除。此外,增額錄取人員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事由的部分,也同樣配合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至相關保留及延後分配的期限,則均不得超過3年。

考試院補充,此次修法除了配合「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的相關修正,另在檢討各機關現行的實務運作狀況後,也一併放寬各機關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的限制條件,刪除升任簡任官等應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的規定,並提高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的職等上限,以增加機關的用人彈性,並使實際工作表現成為個人升遷的主要依據。

周弘憲表示,為建構友善育兒公務職場,考試院近幾年已陸續修正多項友善育兒進步措施,希望由政府帶頭引領民間跟進。在今日院會通過的三項法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後,未來將視相關法案的審議結果,以及行政院相關勞動保障法規的修正,即時配套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規命令,打造更加友善家庭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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